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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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分家析产、继承案件,帮助委托人实现分家析产、继承,使房屋顺利出卖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3年02月13日 4002人看过 举报

2023-02-1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A某与被继承人B某系夫妻关系,B某于2016去世。B某与前夫C某于1951日生育女儿D某,B某与前夫C某离婚后,D某与B某共同生活。A某与B某于1958年登记结婚,生育三子,即E某、F某、G某。F某于2022年去世,H某系F某之妻,双方生育一子J某。另,B某母亲K某于1979年报死亡,B某父亲先于K某死亡。2006年,A某、B某、D某、L某四人共同出资购买坐落于某市房屋一套,登记权利人为A某、B某、D某、L某。

【委托人诉求】

委托人A某要求继承B某的份额,同时下一步可以顺利出售房屋。

【案件难点】

本案的难点有二:

一、法律关系复杂

首先是涉及共有物分割。案涉房屋登记在A某、B某、D某、L某名下,未明确具体份额,需要先析出A某、B某、D某、L某的具体份额。

其次是涉及继承,既有法定继承问题,还有转继承问题。析出B某的份额后,由A某、D某、E某、F某、G某进行继承,因F某后于B某死亡,其继承B某的份额由A某、H某、J某转继承。

最后,A某和B某一直由D某照顾,D某尽了主要扶养义务,可能会适当多分。

二、诉求实现难度大

一是因本案涉及人员多,如果所有继承人的份额都登记在案涉房屋上,那么房屋出售的难度将相当大。

二是房屋的共有人涉及案外人L某,如果L某不同意出售房屋,房屋基本上不可能出售。

【律师操作方向】

代理律师接受委托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调取购买房屋时的出资凭证,明确B某房屋可能的份额比例。

二是与L某沟通协商,获得L某的支持。

三是制定补偿方案预案,通过给予合理的房屋补偿款,使E某、G某、H某、J某放弃继承权。

【案件结果】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在事实和证据面前,E某、G某、H某、J某最终同意接受房屋补偿款,并配合完成房屋变更登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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