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8月31日 194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W某与H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共同出资购买位于上海市某区房屋一套,案涉房屋登记在W某名下。某天,J某突然到访,称案涉房屋已经出卖。之后,H某赶忙追问W某,才得知W某为了帮朋友借钱,将案涉房屋用于借款的担保,并过户到了J某名下。
【案件分析】
H某找到代理人,要求可以追回案涉房屋。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案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H某作为共有人,W某未经H某同意,私自将房屋用于借款的担保,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房地产买卖合同应属无效。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案件情况有涉嫌诈骗经济犯罪嫌疑,应由公安机关先行处理,故驳回H某的起诉。
【律师建议】
现实生活中,在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经常会涉及夫妻共同所有房屋被夫妻一方单方出售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规定,如果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另一方主张追回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如果夫妻一方并非是为了出售房屋,而是为了借款用房屋提供担保的情况下(此种情形一般构成让与担保),另一方可以通过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方式来追回房屋。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