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1日 239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W某系B公司员工。W某在工作中被机器切断手指,构成工伤,经鉴定属于八级伤残。B公司未为W某购买工伤保险。W某在索赔过程中发现B公司已经注销。于是,W某将B公司的所有股东诉至法院,要求股东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分析】
B公司的S股东找到代理人,要求代理本案,争取最好的结果。代理人经分析认为,B公司在市场监督部门办理了简易注销,根据市场监督部门的规定,公司办理简易注销需全体股东签署承诺书,承诺已将公司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注销后如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由公司全体股东承担责任。因为S股东在承诺书上签名,该签名具有法律效力,故S股东可能需要对W某的工伤承担赔偿责任。不过,该赔偿责任对外属于连带责任,对内则属于按份责任,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各自的股权份额承担责任,超出自己份额承担责任的,可以向其他股东追偿。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判决,最终判决S股东对W某的工伤保险待遇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需关注自己签署的法律文件,如果自己一知半解,不可贸然签署,建议及时咨询律师,避免公司经营过程中的法律风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条 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