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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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未构成伤残,代理原告,成功争取精神赔偿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20日 1933人看过 举报

2022-06-20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Z某因交通事故致头外伤、双眼部挫裂伤、额面部裂伤,上述伤情尚未构成伤残等级。

【案件分析】

Z某找到代理人,要求可以获得精神赔偿。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根据民法典及司法解释的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是否支持的判断依据是被侵权人是否受到严重精神损害。而被侵权人是否受到严重精神损害,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及受伤情况。一般达到伤残等级的可直接认定构成严重精神损害。未构成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则需要提供证据证明精神受到严重伤害。从Z某提供的病历及照片可以看到,Z某当时头面部遭到重创,且术后头部留下疤痕,可以据此认定Z某构成严重精神损害。

【法院裁判】

本案经审理后,一、二审法院认为,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Z某因交通事故致头外伤、双眼部挫裂伤、额面部裂伤,上述伤情虽尚未构成伤残等级,但其受伤部位特殊,对容貌构成一定影响并造成Z的精神痛苦,故侵权人应给予Z某一定程度的抚慰。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六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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