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2年06月09日 30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Y某与H某系某小区的住户。Y某是楼上住户,H某是楼下住户。B物业公司为该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某日,因管道漏水,造成H某的房屋被水浸泡。后H某诉至法院,要求Y某和B物业公司对H某房屋因漏水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经一审法院审理,判决Y某和B物业公司各承担80%和20%的责任。后B物业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
【案件分析】
Y某找到代理人,要求可以维持原判。代理人经分析认为,本案事故的发生的直接原因是管道漏水,C物业公司作为某小区的物业服务管理单位,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负有对某小区的房屋共用部位及共用设施的巡视、维护和管理的责任,其怠于履行上述义务,应对H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即20%的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通知、提醒各业主维护、修缮、管理各自管道,防止漏水等意外发生是物业服务方应为小区业主提供的服务,B物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该服务义务,故应当对H某的房屋漏水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