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陈某驾驶重型货车沿外环高速行驶至外环高速西侧时,与郭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发生碰撞,致车上人员赵某受伤的交通事故。本次事故经上海市某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赵某无责任。经查,陈某系A公司员工,其驾驶的车辆在B保险公司投保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
【案件分析】
赵某找到代理人,要求陈某和B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代理人经分析认为,陈某系A公司员工,根据民法典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最终获得赔偿款的角度而言,A公司明显更具有偿债能力,故应当要求A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裁判】
本案开庭后,经法院判决,最终判决A公司和B保险公司对赵某的交通事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建议】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驾驶员系公司员工,一般情形下都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索赔时,应当起诉公司。因为一般公司相对员工来说,明显具有更强的偿债能力。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闫勇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