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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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诉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纠纷一案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23日 1255人看过 举报

2021-11-23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A公司职工王某在加工车间使用电锯过程中因机器工作异常致使木板反弹致其受伤。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一)项的规定,认定王某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王某为因工受伤。

【案件分析】

A公司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代为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本案代理人接受A公司委托后,经分析认为,A公司收到《认定工伤决定书》已经超过六十日,超过了行政复议时效,只能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收到王某的申请后,在作出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应当履行申请、受理、核实、认定、送达等程序,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但是,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1224日正式受理王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并于202047日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严重超出了法律规定的期限,程序违法。

【律师建议】

工伤认定属于人社部门的行政职权,如果公司对人社部门出具的《认定工伤决定书》结论不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相关法条】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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