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3日 872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分析】
Z某与S某签订房地产居间合同,约定Z某向S某购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某处房屋,合同签订后,Z某依约支付了购房定金。但S某收下定金后,次日突然不愿出售该房屋。
【案件分析】
Z某找到代理人要求S某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经分析认为,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民法典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本案中,S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S某作为收受定金的一方,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院裁判】
本案经开庭审理后,一审法院支持了Z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判令S某向Z某双倍返还定金。
【律师建议】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因房屋标的较大,建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一定比例的可以制约对方的定金,如此一来,如果一方根本违约,对方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扣除定金或者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