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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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请求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胜诉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1年11月02日 97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分析】

B公司一直欠付A公司货款,后A公司到法院提起诉讼。A公司胜诉后申请强制执行,但B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终结。A公司找到代理人,希望可以追回货款。

本案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查阅了B公司的工商档案,了解到B公司有两名股东,分别为吴某和张某,二人分别认缴出资300万元和200万元,但均未实际出资。于是,代理人建议A公司可以通过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从而请求吴某或者张某在未出资范围内对B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A公司采纳代理人的建议,本案最终获得法院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四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