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勇律师
闫勇律师
华律网对所有展示的律师实行严格的 四重认证,确保真实可靠:
1)实名与人脸识别:律师本人需完成实名验证及人脸比对;2)执业证照核验:上传的执业证照片经人工与系统双重审核;3)官方执业信息核验:通过官方渠道对其执业证号进行核实;4)手机号验证:绑定手机号并通过验证码完成本人校验。
综合评分:
5.0
(来自439位用户的真实评价)
上海-浦东新区专职律师
15000145511

服务地区:全国

咨询我
06:00-23:59

购房款已支付,房屋已交付,还能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吗

发布者:闫勇律师 时间:2021年09月24日 1029人看过 举报

2021-09-24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基本情况

郭某与黄某、赵某签订《房屋转让合同》一份,约定黄某、赵某将其所有的房屋出售给郭某。合同签订后,郭某支付了购房款,黄某、赵某将房屋交付郭某,但一直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郭某诉至法院。

案件点评

郭某找到代理人,诉求为解除合同、返还购房款并由对方承担违约责任。按照郭某的诉求,此案难度极大。在郭某已经支付全部购房款且房屋已经交付使用的情况下,仅因未履行房屋过户登记手续,从而解除房屋买卖合同,不符合“合同以履行为原则,以解除为例外”的原则。如果郭某要求黄某、赵某协助办理过户登记则易获支持。但郭某坚持要求解除合同。

代理人在告知郭某诉讼风险的情况下,依据《房屋转让合同》中“自交付购房款之日起超过一年未过户的,买方可以解除合同并由卖方承担违约责任”的约定,以及经郭某多次催促,黄某、赵某仍然拒绝履行房屋过户义务的事实,从而主张黄某、赵某的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判决解除郭某与黄某、赵某签订的《房屋转让合同》,黄某、赵某返还购房款并支付违约金。

律师建议

在买方和卖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可以对解除合同的情形做出详细约定,在满足约定解除的情形下,一般易获法院支持。

闫勇律师(热线:15000145511),中国政法大学毕业,法律硕士学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十六年的法律工作经...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上海-浦东新区
  • 执业单位: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3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
上海明庭律师事务所
1310120********30 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合同纠纷、股权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