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原被告于2018年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也无共同财产。经过长时间相处,发现两人性格不和,经常会因为琐事争吵,最后竟到了被告暴力殴打原告的地步。因被告长期暴力殴打原告,甚至经常口头、信息威胁原告,原告实在忍无可忍,于2023年9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离婚。
原告向法院提供了结婚证原件、报警记录、门诊病历、医疗费收据等证据材料。被告辩称仅有家庭矛盾,并未动手打人,婚姻幸福,但未提供任何证据。
裁判结果:
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进一步明确了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其他手段,给对方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不仅包括身体上的伤害,还包括精神上的折磨。
本案案情分析:
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前有一定感情基础,但婚后未建立真挚的夫妻感情,双方时有争吵,夫妻关系不够融洽。特别是到最后被告经常殴打、威胁原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应当判决离婚。
江苏秉德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