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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与唐XX民间借贷纠纷,法院判决被告唐XX偿还借款及利息并承担原告刘XX委托律师代理费

发布者:李术军律师 时间:2023年05月24日 331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重庆市XX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渝0235民初XX号

原告:刘XX,男,198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军,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XX,男,1987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安岳县。

原告刘XX与被告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术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唐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对其缺席审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2.判决被告以5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3日按LPR计算利息至付清时止;3.判决被告承担律师费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唐XX因做生意缺乏资金,经朋友介绍于2020年12月3日向原告借现金50000元,同时向原告出具借条,并承诺于2021年1月2日还清;如到期未归还所产生的法律费用由借款人唐XX一人承担。被告未按期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

被告唐XX未到庭参加诉讼,其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1.被告不认识原告,但向原告出具借条属实;2.借款时原告将钱转给原告的朋友张XX,但未收到50000元;3.原告每月收取5000元的利息,属于高利贷,其无力偿还,请本院调查。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唐XX因做生意缺少资金,经案外人张XX介绍于2020年12月3日向原告刘XX借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同时约定利息5000元,该5000元计入本金,原告向案外人实际转账45000元。同日,案外人向被告转账38000元,剩余7000元用于偿还被告对案外人的欠款。被告随后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其主要内容为“今借到刘XX现金50000元,于2021年1月2日还清,如到期未归还所产生法律费用由借款人唐XX一人承担;借款人唐XX,2020.12.3”。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还原告任何款项。原告为实现其债权,于2021年6月29日委托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代理本案,并支付代理费500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3日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3.85%。

上述事实,除有原告的陈述外,还有原告提供的身份信息、借条、支付宝转账电子回单、案外人张XX出具的证明、支付宝交易截图、法律事务委托合同、代理费发票各一份、微信支付转账电子凭证两份以及被告向本院邮寄的其身份信息、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客观真实,并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采信,对其证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应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唐XX向原告刘XX借款,有借条原件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依法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借款50000元,实际借款45000元,余下5000元作为一个月的利息计入本金部分,原告未实际未支付,故本院认定原告的借款本金为45000元。经计算,该借款的利率已超过2020年12月3日LPR的4倍即15.4%(以45000元为本金按LPR的4倍计算,一个月的利息为577.5元),对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对2021年1月3日之后的利息按LPR计算,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主张的代理费5000元,因原、被告双方已在借条中明确约定由被告负担,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六百七十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XX借款本金45000元及截至2021年1月2日的利息577.5元,并从2021年1月3日起以45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唐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XX垫付的代理费5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8元,被告唐XX负担530元,原告刘XX负担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包XX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邱XX

书 记 员 黎XX

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共党员,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律师专业,法学功底深厚、思维严谨、工作踏实、待人坦诚,办案经验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重庆-云阳县
  • 执业单位:重庆洲同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00220********25
  • 擅长领域:民间借贷、离婚、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