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学敏律师团队律师
谢学敏律师团队律师
山东-青岛专职律师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离婚损害赔偿,何时主张,如何主张?

作者:谢学敏律师团队律师时间:2022年08月26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4次举报


离婚损害赔偿,何时主张,如何主张?


离婚损害赔偿是法律赋予婚姻中无过错方在离婚时的一种救济,是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导致夫妻婚姻关系破裂,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损失予以赔偿,具体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何时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   重婚;

(二)   与他人同居;

(三)   实施家庭暴力;

(四)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   有其他重大过错。

 其中兜底条款“有其他重大过错”是本次《民法典》在《婚姻法》基础上做的调整,具体指即婚姻中其他违反婚姻和家庭义务的行为, 如通奸、吸毒、赌博、嫖娼等过错行为, 由法院根据案件情况认定是否构成重大过错。

在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中,无过错方均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但不离婚而单独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八十七条第三款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民法典》第一干零

九十一条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 应当将《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时, 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   符合《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   符合《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 可以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 一审时被告耒基于《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间提出的, 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 调解不成的, 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双方当事人同意由第二审人民法院一并审理的, 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一并裁判。

第八十九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 以《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如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八十六条《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 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1.1.1 )第五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 侵权人的过错程度,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 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 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 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 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由于每件离婚案件中过错行为引起的离婚损害各有其特殊性, 故而赔偿金数额也不尽相同。离婚损害赔偿金的数额可以由夫妻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酌情确定。

物质损害赔偿一般遵循全部赔偿原则, 即以过错方行为所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大小为赔偿依据。

精神损害赔偿, 考虑过错程度、手段、场合、后果、影响等具体情节, 以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为准, 同时考虑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达到抚慰婚姻无过错方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的目的, 同时体现出对过错方的有效制裁。

谁可以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八十七条第一款承担《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 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 》第九十条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干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 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双方中的无过错方可以向过错方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这里的夫妻是法定夫妻,非婚同居或者事实婚姻的同居均不具备主体资格。过错方也是仅指夫妻双方中的过错方,夫妻关系以外的其他第三者过错方均不是赔偿主体。夫妻双方均有过错的,均不可提出离婚损害赔偿。

谁承担举证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无过错方承担举证义务。


谢学敏律师,中共党员,山东胜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获得法学和工学双学士学位,现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院,主修刑法学。...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东-青岛
  • 执业单位:上海泰汇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10120********9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法律顾问、离婚、婚姻家庭、房产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