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5月,王某与姜某(张某丈夫)签订木工工程清包合同,王某将长春市某项目木工工程分包给姜某。2021年8月,国x公司、国*建筑、王某三方签订了三方协议,国x公司欠国*建筑工程款、国*建筑欠王某工程款,王某将对国*建筑的债权转移给国x公司,王某购买国x公司房屋一套,王某凭此工程款作为房款给国隆x公司。2024年3月1日,国x公司将房屋交付给原告张某。2024年3月7日张某某申请执行查封房屋,张某得知后,申请执行异议,2024年11月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异议请求。2024年12月张某委托代理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要求停止对案涉房屋的查封执行。原告代理人。
张东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