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2010年11月,原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就某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订立后,某政府要求原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垫付征收补偿费和土地整理费,原告便按照其要求多次垫付上述资金。后来政府又不与原告合作了,原告要求政府返还已垫付的资金无果,便将长春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征收补偿和土地整理费,原告代理人。
案件结果:胜诉,调解结案
张东律师
原告:2010年11月,原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长春市某区人民政府就某项目签订了合作协议书,合作协议书订立后,某政府要求原告吉林省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协助垫付征收补偿费和土地整理费,原告便按照其要求多次垫付上述资金。后来政府又不与原告合作了,原告要求政府返还已垫付的资金无果,便将长春市某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起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征收补偿和土地整理费,原告代理人。
案件结果:胜诉,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