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海燕律师
龙海燕律师
广西-钦州专职律师执业2年
查看服务地区

咨询我

合伙合同纠纷案件,帮助当事人拿回二十余万款项

发布者:龙海燕律师 时间:2023年08月09日 118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A与被告B合伙合同纠纷一案,龙海燕律师代理原告一方。

原告A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退伙款 214 136 元及违约金 (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以214 136 元为基数,按 4%/月计算,自 2022年4月4日计至实际清偿债务之日止 ); 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本案一审律师服务费人民币10136.12元(计算方法: 以214 136 元为基数,10 000元以内部分按5%计算,即100 000元x 5%-5 000元;100 000元至500000 元以内部分按 4.5%计算,即 114 136元x4.5%-5 136.12元,两项相加即 5 000元+5 136.12 元=10 136.12元); 3.本案件受理费、公告费等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 2020年至 2021 年间,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等合伙经营位于灵山县太平XX的奥斯莱音乐餐吧,后散伙。2022 年2月16日,经原、被告结算并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 214 136 元,至今被告分文未付。为此,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B不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不到庭,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符合证据三性,能证实本案事实,本院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综合全案的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意见,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被告B与原告A及案外人黄X、韦XX于 2020年至 2021 年期间合作经营灵山县太平XX奥斯莱音乐餐吧,后该餐吧注销,各方散伙,不再合作。2022 年2月 16 日,原告与被告商议退还部分资金,被告称资金困难遂出具《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欠条》载明: 欠款人B之前与债权人A等人合伙经营位于灵山县太平XX的奥斯莱音乐餐吧,后散伙,经结算,欠款人应付给债权人 214 136 元。因欠款人经济困难,承诺于2022年 4月 3日结清上述款项给债权人,逾期结清的,按尚欠款项的4%/月支付违约金给债权人A,并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交通费、诉讼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评估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全部因债权人实现债权支出的全部费用。到期后,原告经催收未果,遂以上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合伙合同是指两个以上的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二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的规定。本案中,原告A与被告B及案外人黄X、韦XX签订了《四方股份合同协议书》,约定合作经营的灵山县太平XX奥斯莱音乐餐吧事项,该餐吧结束经营后,原、被告就散伙结算事宜进行商议并签订了《欠条》一份给原告收执,合同主体适格,合同内容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欠条》合法有效,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退伙款 214 136 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违约金的问题。由于原、被告双方就合伙关系进行了结算,双方的合伙合同关系已终止。双方签订的《欠条》,实为确认原告因散伙结算而对被告享有的债权,且被告约定了债务的偿还期限,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实为赔偿被告逾期还款给原告造成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本院确认被告应支付给原告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 以尚欠的 214 13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逾期之日即 2022 年 4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律师费的问题。被告在《欠条》中承诺,逾期还款的,需承担原告因实现债权而支出的案件受理费、交通费、律师费等费用。该约定属双方自愿协商一致的结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现因被告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原告为此支出了律师服务费 10 136.12 元有原告提供的《委托代理合同》《广西增值税普通发票》证实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 10 136.12 元,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四条、第九百六十七条、第九百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B支付退伙款 214 136 元给原告A;

二、被告B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尚欠款项214 136 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自 2022 年 4月4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给原告A;

三、被告B支付律师服务费 10 136,12 元给原告A。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 2 332 元,由被告B负担。

龙海燕律师,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有着较深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本着以“当事人利益为出发点,以法律事实为...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西-钦州
  • 执业单位:广西公润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50720********86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