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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被冒名登记后经营异常 能否申请撤销?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3年10月2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32次举报


工商登记部门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对内容的真实性不进行实质审查,由申请人自行负责,由此导致了不法分子能够通过盗窃诈骗等不正当途径获取他人身份信息以冒用注册公司,虚假登记的公司通常均存在欠税、行政处罚、吊销等经营异常信息。被冒用人在知情后申请撤销,但工商登记部门通常以企业存在经营异常为由拒不撤销登记,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冒名登记应当予以撤销登记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审理公司登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的通知》第一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的,登记机关在诉讼中拒不更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判决撤销登记行为、确认登记行为违法或者判决登记机关履行更正职责。申请材料不是被冒用人本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如无证据证明被冒用人此前已明知被冒用但未提出异议,并在此基础上参与过企业经营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支持被冒用人的诉讼请求;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之规定,满足三种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以不予撤销,分别为:(1)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可能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撤销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冒名登记并不属于上述三种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之一,应当予以撤销;

4.通过类案检索,检例第169号指导性案例、(2021)鲁09行终46号李梦、泰安市岱岳区行政审批服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2018)宁0106行初297号郭玲芝与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等多个案例均判决撤销登记。

二、经营异常不属于可以不予撤销的法定事由

1.在讨论经营异常能否不予撤销前,必须明确一个公权力的一个基本法律原则,“法无授权不可为”,由于公权力掌握着强大的国家机器,所以常常会自觉不自觉地倾轧私权利,故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政府机关撤销或不撤销均应当依据明确的法律规定;

2.此前登记机关以经营异常不予撤销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190628日发布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撤销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国市监信〔2019128号)第三条之规定,公司在调查前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影响登记机关作出撤销登记的决定,但因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除外。但该指导意见已被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30221日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予以废止,因此登记机关不予撤销的法律依据已归于无效,根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废止该条款即意味着以虚假材料获取工商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再构成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即应当按照上述行政许可法及座谈会纪要的规定予以撤销;

3.同样依据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当且仅当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三种可以不予撤销的情形之一时,登记机关才可以不予撤销,冒名登记后经营异常的企业通常早已不再经营,人去楼空,撤销既不会损害公共利益,因为该企业本就是通过不正当的形式虚假登记,也不会导致市场主体登记后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因为冒名企业本身就不再经营,不存在五十五条规定的可以不撤销的情形,就应当予以撤销;

4.承担经营异常责任的前提在于不当行使了经营管理的权利,而被冒名人自始至终都毫不知情,也没有参与过企业经营,无论企业经营状态如何,都与被冒用人毫无关系,权利义务也不应由被冒用人承担,行政机关以该理由不予撤销也不具有事实依据。

5.通过类案检索发现,2020)鄂0191行初1号判例未采纳公司经营异常的抗辩理由

三、结论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及案例,冒名登记的企业应当予以撤销登记,经营异常不属于可以不予撤销的法定事由,要求被冒用人承担经营异常的法律责任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常理,故无论企业经营状态如何,只要系冒名登记,无证据证明被冒用人参与了企业经营或明知被冒用但未提出异议的,就一律应当予以撤销。


张超,党员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罗素大学集团约克大学法学院,2022QS世界大学排名第151位,2018年高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