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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近期的高铁掌掴事件谈谈正当防卫的理想与现实差异

作者:张超律师时间:2023年05月1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329次举报

2023510日,成铁公安处针对“高铁掌掴事件”发布了警情通报,认定双方互殴,而非正当防卫,处理结果一出,引发了一片哗然。

1. 不同观点及分析:

构成正当防卫的观点认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之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当双方因日常琐事发生冲突,一方先动手掌掴另一方,此时不法侵害已经产生,针对该掌掴人进行合理限度内的还击,以保护自己,明显构成正当防卫。

构成互殴的观点认为,掌掴已经结束,不法侵害已经结束,针对该侵害行为进行反击不具有紧迫性,此时再还击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报复对方,属于互殴。

构成互殴的观点存在的主要缺陷在于,给予防卫人的防卫时间过于严苛,对防卫人的反应要求非常之快,而通常情况下,在突然受到掌掴后,部分人可能会楞在原地,并不一定能够立刻反击,掌掴一结束不立即反击就不得再反击,只要滞后反击就构成互殴,不符合社会大众的一般认知。

2. 根据指导意见应当构成正当防卫: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办理轻伤害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九款之规定,“因琐事发生争执,双方均不能保持克制而引发打斗,对于过错的一方先动手且手段明显过激,或者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还击一方造成对方伤害的,一般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侵害方为过错方,其先动手掌掴,掌掴行为具有明显的侮辱性质,防卫人在合理的时间延伸内进行反击,属于正当防卫。如果防卫人第一次受到到掌掴后未进行反击,但冲突仍未结束,侵害人继续侵害,防卫人进行反击,此时也构成正当防卫。高铁掌掴事件的录像反映的事实明显符合上述规定,构成正当防卫。

3. 正当防卫的理想与现实差异:

同样的案例在日常咨询中屡见不鲜,处理结果通常是按照互殴定性,偏向于促成双方和解撤案,这也造成了在面对咨询时,给当事人的解答往往都是不要动手,报警等待处理。每次如此解答时,往往当事人都是一脸震惊,明明是对方先动手,我正当防卫,怎么就成了互殴?

在法律规定如此明确的情况下,为什么实践中难以认定。一方面是,在冲突发生时,通常没有完整清晰的录像证据,双方各执一词,证人的证言也不一定客观,难以查清事实。另一方面是,通常双方冲突不会造成严重的伤害结果,仅仅是治安案件而非刑事案件,为快速解决纠纷,促成双方尽快和解结案,各打五十大板,有利于避免矛盾升级,维护社会稳定。

但我认为,在证据客观能够完整地还原案情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认定,是否和解在于当事人的意愿,我们可以尽力做工作,促成和解解纷,但在无法和解时,必须按照规定对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进行认定,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正当防卫是正对不正,公安机关的认定有深刻的社会指引作用,互殴的泛化在一定程度上是对不法侵害的纵容,对正当防卫的抑制,而法律是鼓励社会大众在保护自身的前提下勇敢说不,勇敢地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合法权利,这是正当防卫制度的价值所在,“打不还口,骂不还手”式的咨询回复可休矣!

张超,党员律师,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于英国罗素大学集团约克大学法学院,2022QS世界大学排名第151位,2018年高分...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山西-大同
  • 执业单位:山西云冈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40220********4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工程建筑、婚姻家庭、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