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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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医疗纠纷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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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购买N95口罩,过了约定交货期限,被告仍未交货,判被告返还原告剩余贷款35000

发布者:李永红律师|时间:2021年11月22日|分类:综合咨询 |826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某,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潮州市枫溪区,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河北信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女,满族,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银河南路。

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永红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郑某某诉称,2020年3月26日,因新冠肺炎疫情原告受国外朋友委托代其购买上海大胜公司生产的NIOSH N95防护口罩2万只。

2020年2月28日,原告经群友介绍认识被告,被告称能买到N95口罩,但需支付45000元定金,原告同意但要求被告录制视频表明购买人以及时间,被告向原告提供了视频并告知原告定金需再交纳5000元,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通过民生银行分两笔向被告转账30000元和20000元。过了约定交货期限,被告仍未交货,称被骗并于2020年3月29日报案。被告承诺于2020年4月5日退还原告全部定金,但仅归还了15000元,剩余35000元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至法院。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令:

1、被告返还原告货款35000元;

2、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 10%的违约金即 50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某某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通过微信约定原告从被告处购买口罩,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两笔向被告支付货款共50000元。被告未能按期向原告交货并同意将上述货款退还原告,后被告分多笔共退还原告货款15000元,剩余35000元货款至今未退。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总货款5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5000元,未提交相关证据。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微信聊天记录、账单详情等证据及庭审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郑某某就购买口罩事宜通过微信与被告刘某某达成协议,原告于2020年3月28日按约定支付了50000元货款,但被告未能按期发货,被告同意退还货款50000元,后被告共退还15000元,尚有35000元货款至今未退,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货款35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按总货款50000元的10%支付违约金5000元的主张,因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某某货款35000元;

二、驳回原告郑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38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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