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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经营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范围

作者:惠莹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187次举报


公共场所经营者的经营风险之一就是其需要保障其经营场所的顾客免遭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并非凡是在该经营者的经营场所发生的财产及人身损害均应当无条件无限度的由经营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侵权责任篇中的安全保障义务所保护的人与义务人之间尝尝存在较为密切的关系,包括缔约关系、合同法律关系等,而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是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人由于没有履行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事实的侵权性行为,因此公共场所经营者对于侵害抗辩事由总结如下:

一、对于并非对外开放的场所,他人非经允许入内产生的损害责任不应当由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不随便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基本案情

2017年1月16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卢沟桥派出所接李某某 110 报

警,称支某3外出遛狗未归,怀疑支某3掉在冰里了。接警后该所民警赶到现

场开展查找工作,于当晚在永定河拦河闸自西向东第二闸门前消力池内发现一男子死亡

案件分析

永定河消力池属于水利工程设施,该场所并非正常活动、通行场所,若行为人擅自闯入发生溺亡的事件,永定河管理者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进入非对外开放的公共场所或在相关经营场所从事对于一般常识即可知容易发生危及人身的危险,该类危险后果的预见性,不需要专业知识就可知晓,针对此类行为产生的后果,司法认定成年人应当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不能把自己的安危寄托在国家或他人无时无刻的提醒之下,特别是户外活动应当逐利避害,不随意进入非群众活动场所是每一个公民应自觉遵守的行为规范。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限于合理限度范围内,预期管理和控制能力相适应。

基本案情

红山村景区为国家AAA级旅游景区,不设门票。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梯面

镇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红山村村民委员会)系景区内情人堤河道旁杨

梅树的所有人,其未向村民或游客提供免费采摘杨梅的活动。2017年5月19

日下午,吴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慎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有村民将吴某送

医,抢救无效死亡。

案件分析

首先,从行为上来看

1、红山村村民委员会没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作为管理者,安保义务应当在合理范围内,该景区为开放式景区,且未组织、提供采摘杨梅活动,杨梅本身并无安全隐患,若要求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对景区内所有树木加以围蔽、设置警示标志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显然超过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

2、从爱护公物、文明出行角度,村民或游客不应私自采摘杨梅。

3、吴某作为成年人应当充分预见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规避。

其次,从因果关系上来看吴某的坠落是由于其违反公序良俗私自采摘杨梅导致,而其与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最后,从过错上来看,红山村民委员会难以预见吴某私自采摘坠落身亡的后果,且红山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第一时间打电120急救电话及时求救。

综上,红山村村民委员会并未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案例来源于最高院的指导案例140号、141号。

 


惠莹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现为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中华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惠莹律师长期服务于...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北京-朝阳区
  • 执业单位:北京君途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110120********5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法律顾问、继承、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