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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照租赁,合同无效?

发布者:惠莹律师|时间:2024年02月21日|分类:房产纠纷 |215人看过

疫情过后,经济复苏。一些朋友开始钻研搞一些副业,开个铺子。

朋友找到我说,他想租赁一个商铺,让我给参谋参谋。

出租方除了将经营用房出租给朋友外,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一并租赁给朋友使用。朋友顿时觉得捡到了大宝。不过这朋友法律意识很强,我前前后后听了以后,告诉他这个法律风险点自己要谨慎对待。

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分享一个北京一中院案例

 

北京一中院:房屋租赁热点问题通报暨七则典型案例发布之六:红太阳公司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北京一中院:房屋租赁热点问题通报暨七则典型案例发布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文首

北京一中院:房屋租赁热点问题通报暨七则典型案例发布之六:红太阳公司诉李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

热点问题五:带照租赁。

案件基本情况

红太阳公司是一家具有经营烟草、酒类相关营业特许资质的企业。2012923日,红太阳公司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红太阳公司将自己所有的经营用房出租给李某,并将自己的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酒类专卖证、食品卫生许可证一并租赁给李某使用。李某交纳房屋租金并进行经营,但不得超出红太阳公司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合同签订后,李某使用租赁房屋进行经营活动。李某支付房屋租金至20134月。2013220日,红太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将营业执照、烟草证、酒类专卖证等原件从李某处取走,到有关部门办理工商年检和换证,之后未将相关证照及时交给李某,造成李某自2013220日起在无证的状态下经营。李某因此向红太阳公司提出要求终止租赁合同,红太阳公司同意合同解除,但双方就租赁保证金的退还等未达成一致,房屋未能交接。据此,红太阳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支付经营期间的水电费、税费及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李某亦提出反诉,要求红太阳公司返还租赁保证金5000元。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烟草零售是国家限制经营的行业,必须经过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涉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包含营业执照及烟草专卖许可证的出租,违反了国家强制性规定,租赁合同应为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该合同的无效均有责任,最终判决李某返还房屋、支付截止到实际腾退之日止的房屋使用费及实际发生的水电费、税费,红太阳公司将租赁保证金5000元返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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