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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彩礼,是指男方送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有的地方也称为聘礼、纳彩等,彩礼多为金钱,也有物品,例如金银首饰、车子、房子等。由于各地方情况不同、当事人条件的差异等因素,彩礼的数额及价值也不尽相同。在现代,彩礼依然在婚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无论是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还是离婚纠纷中都会涉及彩礼返还的问题。
那么如何认定彩礼?哪些情形彩礼需要返还?以结婚为目的索要彩礼是否存在刑事犯罪的可能?
以下分享了有关彩礼的大部分情形涉及的真实案例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你想要的这都有!赶紧收藏,分享一探究竟吧!
一、彩礼的认定:
认定彩礼应综合双方是否存在婚约、交往是否以结婚为目的、双方工作生活社会环境、钱物交付的方式和时间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二、有关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
1、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2、《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之规定,应予酌情返还。
三、彩礼问题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
最高法指导案例:以索要彩礼为目的的骗婚,构成诈骗罪。
行为人以骗婚为手段索要彩礼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最高法公布的具有指导作用的案例中确定的审判规则。
审判规则
行为人以结婚索要彩礼为手段,虚构事实,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中,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而向行为人支付彩礼,且骗取钱财数额巨大,行为人在得到钱财后,各种理由推诿拒不见面,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故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四、案例分享:
案例一:关于彩礼认定的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在平某与王某的数百条微信聊天记录中,特别是平某所称双方原商定2017年5月结婚前后,直至××××年××月双方发生矛盾前,期间双方对是否存在婚约或何时结婚及如何操办婚礼等问题均无提及,亦无男方催促结婚的相关意思表示。
从双方陈述看,双方均为城镇户口,且均长期工作、生活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城镇;
从给付方式看,彩礼交付一般应按照当地风俗,通过一定的仪式,在家庭亲属众人或介绍人的见证下,一次性交付给女方或女方家庭,同时就何时举办婚礼、婚宴等进行商议安排。但本案30万元、购置车辆款男方均系个人通过转账交付或支付,前后相差10个月,且购置车辆已离双方发生纠纷2年3个月之久,故认定30万元和涉案车辆并非彩礼性质并无不妥。
法院判决
原审法院在综合男女双方年龄相差较大、双方同居生活时间较长、涉案钱物价值较大、薛某同意部分返还等因素的基础上,对涉案30万元及奥迪牌车辆,酌定由薛某返还平某15万元并无不当。
案例二:关于恋爱中大额赠与参照适用彩礼相关法律规定退还部分财产的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男方向女方出具赠与协议一份,载明“由于女方购买房屋资金不够,我自愿赠送女方240万人民币在女方购房付款时,一次性转账到女方账上,或者按女方要求转到其他账号,该赠与为无条件赠与,赠与行为一旦履行完毕不可撤销”。
法院判决
参照婚姻法关于彩礼的规定,考虑公平原则,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本院酌定女方退还男方赠与款项120万元。
裁判要旨
本案男方向女方赠与的大量钱财已明显超出情侣之间日常情谊交往的范畴,不在合理范围内,带有为今后共同生活作打算的意思表示,应理解为双方赠与合同中附了相应条件较为合理。女方主张男方为其支付购房首付款等费用完全属于无偿赠与,并不附带任何条件与事实相悖且明显不符合常理,不能仅凭男方出具的赠与协议就将支付购房款等费用的行为认定为无条件赠与,故本院确认本案中男方与女方之间成立附解除条件的赠与合同,在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后,赠与合同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女方继续占有上述案涉款项欠缺合法依据。
案例三: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相关案例
平原县法院(2016)鲁1426民初120号
法院认为:婚约彩礼款是按照我国民间婚俗,订立婚约的男女之间发生的财物往来。双方虽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未共同生活,一方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当地习俗给付的彩礼的,根据《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应予以支持;就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按照当地习俗原告订婚及准备结婚时给付被告彩礼款49800元,2100元的金戒指一枚,手镯262元。现原告与被告离婚,并返还所收彩礼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保护。
判决: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田某某彩礼款49800元,2100元金戒指一枚,262元手镯一只
案例四:离婚时,结婚时间不长,酌情返还彩礼的相关案例
平原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6民初1840号
法院认为: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主张,原告为缔结婚约而支付的彩礼,数额40000元相对较大。婚后原、被告结婚时间不长且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原告主张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借婚姻关系索取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可酌情返还之规定,应予酌情返还。结合原、被告共同生活的时间,按50%的比例返还为宜,即40000×50%=20000元。
案例五:关于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应予退还彩礼的相关案例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2020)鲁1702民初2939号
法院认为:原告因支付彩礼款而导致其家庭生活困难,原告要求被告返礼彩礼款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本院应予支持。原告共支付被告彩礼钱91000元、送好礼20000元、送节礼6000元,共计117000元,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认为被告应按彩礼款的50%予以返还原告为宜。
案例六:以索要彩礼为目的的骗婚,构成诈骗罪的相关案例
基本案情
女方(女)于2013年10月与河南人男方(男)通过他人介绍相亲。女方提出依照当地风俗,看望老人需准备红包。男方将装有1360元的红包交给女方,后女方同意与男方结婚,但需彩礼38000元,男方同意通过银行卡将彩礼礼金转账给女方。女方得到钱后拒绝与男方见面拒接电话且找各种理由推诿。次年3月,女方又与河南人王永安(男)通过媒人介绍认识。同样以结婚彩礼礼金方法骗得王永安钱财共计人民币31000元。后女方仍以各种理由推诿并拒接电话。女方实施两起诈骗罪,骗取被害人共计70360元。案发后,女方退还王永安31000元,退还男方39360元。
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女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行为人以结婚收取彩礼为由,虚构事实欺骗被害人,使被害人陷入错误,被害人通过银行转账将财产进行处分,而行为人在获得财产后找各种理由推诿,行为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
总结:
关于是否退还彩礼,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彩礼用途、是否生育子女,并结合当地风俗习惯等因素,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数额,以妥善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但千万不要以结婚为目的索要彩礼进行骗婚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