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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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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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陈奕莹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263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莹律师。

被告:甘肃某牧草有限公司,住所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林某某。

被告:王某某。

被告甘肃某牧草有限公司、王某某、林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璧,安定区李家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厚某诉林某某、王某某、甘肃某牧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牧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厚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莹,某牧草公司、王某某、林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厚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牧草公司立即支付厚某工程款200000元,并按照年利率4.95%支付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工程款200000元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判令林某某、王某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上述工程款及利息承担补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某牧草公司、林某某、王某某连带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至2016年期间,厚某承建某牧草公司位于宁远分公司及鲁家沟分公司的厂房,并于2016年交付使用。期间某牧草公司向厚某支付工程款2770000元,尚欠200000元,于2021年8月16日,向厚某出具《欠款说明》一张。经多次催要,某牧草公司至今未结清剩余工程款。林某某、王某某作为某牧草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其均应在未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某牧草公司辩称,欠工程款200000属实,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利息应该从2021年8月16日出具欠款说明之日起按照4.45%计算至付清之日。

林某某、王某某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出资有现金和实物出资两种,林某某、王某某已出资到位,请求驳回要求林某某、王某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的诉讼请求。

厚某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欠款说明》原件1份,拟证明某牧草公司自2015年开始陆续支付厚某工程款2770000元,至2021年8月16日,双方确定尚欠工程款200000元的事实。2、某牧草公司工商信息1份,拟证明该公司注册资本为30000000元,实缴资本为13000000元,厚某对该公司股东是否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存在合理怀疑的事实。

经质证,三被告对证据1没有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及形式有异议,不予认可。

某牧草公司、林某某、王某某为支持其辩称,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甘肃某牧草有限公司机器设备盘点表2张,拟证明林某某与王某某以实物出资30000000元已经出资到位。

经质证,厚某对证据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仅能证明某牧草公司购买的机器设备名称、数量、日期、型号等,无法证实系林某某、王某某的实物出资。

经本院审查认为,厚某提交的证据1符合证据三性,某牧草公司没有异议,予以确认;证据2不能证据形式不合法,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确认。某牧草公司、林某某、王某某提交的证据系单方面制作的材料,不予确认。

经审理查明:林某某、王某某系某牧草公司股东。厚某承包某牧草公司建厂工程,2015年6月至8月,承建该公司宁远分公司厂房铺设路面、混凝土基础,包公不包料,工程款为418000元;2016年6月至9月,承建该公司鲁家沟分公司厂房铺设路面、混凝土基础、护坡工程、修建员工宿舍,包工包料,工程款为2552000元,共计2970000元,后该公司陆续向厚某支付2770000元。2021年8月16日双方结算,该公司向厚某出具《欠款说明》一份,载明尚欠200000元工程款,对利息没有约定。至今未支付该笔欠款。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对总工程款及剩余工程款没有异议,争议焦点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利息的起算时间及计付标准。关于承担责任的主体,厚某请求林某某、王某某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厚某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关于利息,双方对计付标准没有约定,应从结算之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甘肃某牧草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厚某剩余工程款200000元,并承担自2021年8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奕莹律师,女,汉族,执业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2016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执业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