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奕莹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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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专职律师执业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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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陈奕莹律师 时间:2023年12月08日 11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陈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莹律师。

被告:贾某某。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奕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贾某某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187元(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2023年5月7日止),本息合计91187元,并按照月息1分计算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依法判令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5000元由被告贾某某负担;3.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贾某某负担。庭审中原告增加保全费980元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贾某某为周转资金,口头向原告借款,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向被告转账30000元整、2022年3月6日转账30000元整、2022年3月17日转账20000元整,借款本金累计80000元整,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借款本金,被告一直推诿未还,后在原告的要求下,2023年3月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除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外,双方另外达成约定“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若到期未全额偿还借款本金,则以月息1分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还清本金时为止的利息(本金累计计算:2022年2月28日本金为30000元,2022年3月6日,本金累计为50000元;2022年3月17日,本金累计为80000元)。如借款人贾某某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等)均由借款人承担”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特提起诉讼。

被告贾某某缺席向本院短信提交答辩意见,案涉的款项是原、被告之间的合作项目(云田养老院维修项目)的款项,并非原告所述的借款。该合作项目已经没有盈利,而亏损了。本金全部属实也同意偿还,但是不同意承担利息。其每月工资为3000元,没有其他经济来源,同意每月偿还3000元。

原告陈某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2份,拟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借条》1张,拟证明2022年2月至3月被告向原告借款共计80000元并于2023年3月6日向原告出具借条的事实;3.微信转账电子凭证打印件3份,拟证明原告向被告共计转账80000元已经履行出借义务的事实;4.微信聊天记录复印件7份,拟证明原告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4月期间多次向被告主张偿还借款本金未果的事实。被告贾某某缺席未质证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举的证据,能够与其陈述相印证,且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本院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陈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2022年3月6日、2022年3月17日向被告贾某某共计转账80000元。被告贾某某于2023年3月6日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该借条载明“借款人贾某某为周转资金,于2022年2月至3月期间向出借人陈某某借款80000元(大写:捌万元整),出借人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分别于2022年2月28日向贾某某转账30000元整、2022年3月6日转账30000整、2022年3月17日转账20000元整,于2023年4月30日前一次性清偿借款本金。若借款人到期未全额归还借款本金,则以月息一分计算自2022年2月28日起至还款本金时为止的利息(本金累计计算:2022年2月28日本金为30000元;2022年3月6日本金累计为50000元;2022年3月17日,本金累计为80000元),如借款人贾某某违约,出借人为维护权益向借款人追偿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交通费、差旅费、鉴定费、利息等)均由借款人承担”。该借条书写后,被告贾某某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原告陈某某于2023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于2023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支出保全费980元。

另查明,原告陈某某与甘肃瀛友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实际支出律师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被告贾某某共计转账80000元,后被告贾某某对该借款进行确认后向原告陈某某出具借条并签字捺印。该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合同约定履行权利义务。因该借条对借款用途、借款利率、还款期限等作出明确约定,借款到期后,被告贾某某未按照借条的约定偿还借款,构成违约,现原告陈某某请求被告贾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000元,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对于被告贾某某辩称案涉的款项系原、被告之间的合作项目(云田养老院维修项目)的款项,并非原告所述的借款的意见,因其陈述与双方签订的合同不符,且其亦未向本院提交支持其辩解意见的相关证据,故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中的借贷行为均发生在2020年8月20日之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月利率为1%,该约定并未超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借贷利率的规定,本院根据双方借款的数额和借贷发生的时间以及约定利率核算,截止2023年5月7日,被告贾某某尚欠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利息11363元。现原告陈某某请求的利息11183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在合同中对实现债权的费用明确约定含律师费,被告未按约履行借款本息的偿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在被告逾期还款的情况下,原告通过诉讼途径向被告主张权益,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系为其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原告提交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甘肃增值税专用发票能够证实其请求的律师代理费用已实际发生,且该费用并未超过甘肃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对原告请求的律师费应予支持。被告贾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由此引起的不利后果应由其承担。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六十七条、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20)17号)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支付截止2023年5月7日的利息11183元,共计91183元,并按月利率1%计付自2023年5月8日起至本金清偿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贾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偿还原告陈某某律师代理费5000元。

陈奕莹律师,女,汉族,执业于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2016年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同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2018年执业后办...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四川法之识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89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