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者:沈阳重大疑难案件专业团队 时间:2023年12月26日 82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刘**,男,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路 42-1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吉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路42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北京市**(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阎XX,北京市中盾(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诉被告王**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8月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栾**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刘**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于**被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阎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如下: 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2、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承担,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原、被告于2012 年自由恋爱,并于2017年3月 1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感情一般,后因被告在婚姻中对我欺骗,经常发生争执。2019 年 8 月原告离家分居至今。我现在要求离婚。被告婚前购买房产一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路(建筑面积99.53 平方米),该房屋系贷款购买,被告用公积金贷款 40 万元,每月还款数额不清楚要求该房屋归被告所有,我要婚姻存续期间还款额的全部。
另外还有家电家具,包括 TCL 电视一台、西XX一台、海尔空调三台(立式一台、挂式两台 )、波轮洗衣机一台、皮质沙发一个书桌一个、餐桌一个、定制大衣柜 2个,上述物品都是婚后购买花费 13 万余元,现价值 6 万元,要求家具家电归被告,被告给我 6万元补偿款。从2021 年8月开始被告刷我的信用卡,大概7、8张,干什么不清楚,因为一直不还会有不良记录,我向我舅**借款 353000 元,用于偿还信用卡,这笔钱还没有还,要求被告全部承担。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
被告辩称:原告所述相识、登记情况属实。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争吵,产生矛盾。我们没有分居,只是分屋居住。我同意离婚。原告所述房屋情况属实,是我婚前购买,公积金贷款 40 万元,现在每月还款 1300 元左右,要求房屋归我所有,我不同意给原告补偿款。原告所述家具家电均在房屋内,如果能够证明是原告购买同意归原告所有。我是刷原告信用卡了,但因为原告不养家,所以刷卡的钱都用于日常生活了,原告所述向其舅舅借款我不清楚,我不同意偿还。婚后购买辽A**5 领克轿车一辆,车辆归原告所有,该车辆现价值 14 万元我要求原告给我 7 万元补偿款。无其他财产、债权债务、有价证券,其他无纠纷。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结婚证、户口本、不动产电子登记查询、支付宝套现记录、借款记录、信用卡套现记录、抖音借款记录、银行交易明细、聊天记录、转账凭证、聊天记录、历史明细、微信聊天截图证据。被告提交房产证、购车发票、车辆登记信息、行驶证证据。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 2012年自由恋爱,2017 年3月17日登记结婚无婚生子女。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被告婚前购买房产一处,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路(建筑面积 99.53 平方米),该房屋系贷款购买,现已被司法查封。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缺乏沟通,因家庭琐事致夫妻感情不睦,原告起诉离婚,被告表示同意,表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准予。原告主张分割争议房产因该房产现已被司法查封,故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可待解除查封后另行诉讼解决。原告要求分割家电家具,无法证明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分割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另原告称向其舅舅借款353000 元,因涉及第三人,本案对此不予处理,可由第三人另行主张。被告主张分割车辆,因该车辆可能存在涉及第三人的抵押等情况,应将第三人列入诉讼中另案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刘**与被告王**离婚;
二、驳回原、被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 5865 元,由原告承担 4105 元,由被告承担 176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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