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悦律师

  • 执业资质:1120120**********

  • 执业机构:天津坚观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侵权继承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竣工日期如何确定?

发布者:李悦律师|时间:2022年01月13日|分类:工程建筑 |2404人看过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按照以下情形予以认定: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