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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某某、沈某某等追偿权纠纷

发布者:吴梦丽律师 时间:2022年04月11日 16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案情简介:原告:毛某某,男,汉族,住玉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丽,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某某,男,汉族,住玉环市。

被告:邰某某,女,汉族,住玉环市。

原告毛某某与被告沈某某、邰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12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毛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梦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某某、邰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沈某某系沈某之子,被告邰某某系沈某之母,二人均为沈某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2019年11月6日,沈某向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玉环支行(以下简称民泰银行)申请个人经营性自助贷款,额度为30万元,原告毛某某为该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2021年4月4日,沈某因渔船沉没死亡。民泰银行于2021年9月7日将原告与二被告诉至本院,后本院作出民事判决。该判决生效之后,因二被告怠于履行付款义务,民泰银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原告于2021年11月24日代偿本息323026.52元。同日,民泰银行向原告出具了代偿证明,并向本院出具结案证明书。2021年11月29日,原告支付了该案诉讼费2999元,执行费4730.27元。该执行案件执行完毕。后原告向二被告催讨代偿款未果。故诉至本院。

裁决结:由被告沈某某、邰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以继承沈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共同偿还原告毛某某担保代偿款人民币323026.52元,案件受理费2999元,并自2021年12月1日起按本判决生效当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案件分析:债权人在债务人去世之后,要及时主张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的基础上,注意收集并保全债务人的遗产,以防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失。

作为一名执业律师,我明白自己所肩负的责任,时刻牢记“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宗旨。我主要办理民商事案件、非诉案件。在办理的...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浙江-台州
  • 执业单位:浙江环立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331020********80
  • 擅长领域: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债权债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