俞佳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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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浙江三福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债权债务人身损害工程建筑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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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发布者:俞佳煜律师|时间:2020年06月01日|分类:工程建筑 |312人看过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简述:原告要求被告交付工程相关资料及对于另案确定的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方式提出诉请。

案件经过:被告委托了本人及我所另一律师参与诉讼。开庭审理前,本人前往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取了涉案工程的相关资料。对照原告诉请的内容,对各项资料进行了一一核对,并对谁是资料收集整理的义务人进行分析。通过与我方当事人的多次沟通,明确了答辩的思路。首先,我方当事人作为涉案工程实际施工人的,并未与本案原告签订书面合同,因此对以涉案工程的资料的整理义务没有明确的约定,那我方当事人的义务就仅限于协议义务;其次,涉案工程已经消防验收合格并且在城市建设档案馆备案,就说明了我方当事人已经完成了相关协助义务;最后,对于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计算问题,早就在我方当事人要求本案原告支付工程款的另案中明确,不能在本案中一并审理。

案件结果:经过庭审,最终法院认可了本人全部的观点,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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