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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继承编解释有哪些变化?一文讲清楚!

发布者:赵宝龙民商事团队律师|时间:2021年01月27日|分类:继承 |616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法释〔2020〕23号)【以下简称继承编解释(一)】,同时公布的《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法释〔2020〕16号)在附件《废止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目录》序号第48明确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将同时废止

  那么,新条文有哪些变化?

  经过比对,继承编解释(一)基本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的44个条文, 仅对部分条文的表述略作修改,未新增条款 。

  保留条款情况

  继承编解释(一)从第一条至第四十四条相对应的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的第1条、第4至第6条、第9至第12条、第14条、第19条、第21条、第23-34条、第36至38条、第40至41条、第43条至第51条、第53至第54条、第56至第60条

  主要条文修改情况

  1. 第一条第二款

  修改宣告死亡继承开始的时间。

  由原继承法意见第1条的“以法院判决中确定的失踪人的死亡日期”修改为“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即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

  2. 第二十一条

  删去原继承法意见第32条的后半句,即删去“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的表述。

  3. 第二十八条

  对原继承法意见第41条中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表述进行了修改完善

  如将“有行为能力”修改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把“无行为能力人”细化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丧失了行为能力”修改为“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4. 第三十三条

  发生了“一增一减”

  “增”是增加了放弃继承的表示对象,规定继承人可向遗产管理人表示放弃继承,同时为了保持与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的放弃继承只能以书面形式表示一致;

  删去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7条的后半句规定的口头方式。

  5. 第四十四条

  将原继承法意见第60条的“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修改完善为“继承人已书面表示放弃继承、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表示放弃受遗赠或者到期没有表示的”。

  可能是时间紧任务重的原因,继承编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保留了原继承法意见第43条的条文内容,未注意将提出请求的主体由“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修改为“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未能与民法典第1144条的表述保持一致

来源: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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