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那么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在合同上的问题
《民法典》将如何保障我们的权益呢?
⊙亮点一: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亮点二:规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亮点三:完善了情势变更新规定
⊙亮点四:高利放贷被禁止
⊙亮点五:对“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的规制
亮点1
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
法官解析:该条目的是为了使合同编之通则发挥债法总则的功能。非合同之债的法律适用,实际上就是法定之债,就比如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之债,由此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适用有关该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的就使用合同编通则的有关规定,但是如果按照性质不能够使用的除外。
亮点2
规定电子合同成立时间
法官解析: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需要,《民法典》在法条中增加了对电子合同订立与履行的特殊规则的规定。此条将合同成立的定义扩大,使得很多新形式互联网交易产生纠纷时有法可依。
亮点3
完善了情势变更新规定
法官解析:关于情势变更,在司法实践中最高法院曾陆续通过对个案的批复、司法解释等方式阐释了情势变更的适用。将情势变更写入《民法典》合同编,为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情势变更情形提供了新的依据。
亮点4
高利放贷被禁止
法官解析:近年来,民间借贷领域高利放贷问题凸显,严重扰乱金融秩序。为此,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这也是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首次明确以法律的形式宣示国家对于维护金融秩序的坚决态度。
亮点5
对“霸座”、“强夺方向盘”等不良行为的规制
法官解析:近年来,列车上“霸座”“霸铺”频现,公交车上攻击司机强夺方向盘时有发生,甚至酿成惨剧,亟需法律规制。民法典合同编明确规定“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运。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运用法律手段来制裁此类违法行为,从而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让旅客“三思而后行”。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