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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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之实务思考

发布者:黄亦辉律师|时间:2019年07月18日|分类:债权债务 |615人看过

导    言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指案外人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请求人民法院不得执行该标的的诉讼。

     从法理上看,关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学说主要有:一、形成诉讼说,认为案外人提起异议之诉的权利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目的在于变更现有的执行法律关系。二、确认诉讼说,认为案外人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有权要求执行法院停止强制执行。三、给付诉讼说,认为被强制执行的标的不属于申请执行人请求给付的内容。四、诉讼救济说,认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既不是单一的形成之诉,也不是单一的确认之诉,而是两者的结合,是一种新的诉讼类型。

规    则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主要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零四条、三百零五条、三百零七条、三百一十条、三百一十一条、三百一十二条、三百一十四条、三百一十五条、三百一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之规定。

起诉条件

        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案外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已经被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二)有明确的排除对执行标的执行的诉讼请求,且诉讼请求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三)自执行异议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即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除了要符合基本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具备前述的三个条件。首先,案外人须以书面形式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属于异议前置程序。在人民法院对异议予以裁定驳回后,案外人不服的,不能就异议申请复议,只能依法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原判决、裁定无关,且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

主体与诉求

      案外人以排除强制执行为由提起的诉讼,其应当作为原告。因申请执行人的目的是请求人民法院对执行标的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与案外人是相对的,其应当作为被告。至于被执行人,是否作为被告的问题。主要看被执行人对案外人异议的态度,如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应当作为被告;如不反对案外人异议的,可以列为第三人。 提起诉讼时,案外人应当明确执行标的不得被强制执行。在实务中,案外人往往会一并提出确认其权利的诉讼请求。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在裁判中一并作出裁判。

举证责任

      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应当就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权利进行充分举证。在该诉中,案外人就享有权利和该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所要达到的证明标准是要远远高于一般的民事权益证明标准。例如实务中,常见的二手房未过户,被法院查封的案件。案外人不仅要提供相应的购房合同、转账凭证、付款凭证等,还应当就购买价格的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以证明其系善意取得人的事实。对于不动产而言,案外人还应当就已经或正在行使不动产的物权权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如装修、入住、缴纳水电、物业、燃气费用等事实,即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事实。人民法院为了防止被执行人与案外人恶意串通、逃避执行往往会对上述事实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人民法院还会依职权进行调查取证。

裁判要旨

      对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首先要判断案外人对该执行标的,是否享有实体权益。该实体权益的权源基础。例如,基于购房合同形成的请求权;基于离婚、继承等法律、事实行为享有请求权。其次要判断该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一项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仅仅从权益的形成时间看,是远远不够的。实体权益属于所有权、共有权,还是一般、普通债权,是否具有排他性、优先权等均应当全面考量。在实务中,应当坚持较高的,外观化的判断标准。

      综上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一种较为特殊的诉讼,它区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因此,在实务中,处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应当紧紧围绕案外人是否享有实体权益、实体权益是否足以排除强制执行而展开。对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本文未述及的,请参阅具体法律规定。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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