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亦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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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司法拍得的非国标车辆,车管所不予上牌之权利救济实务思考

发布者:黄亦辉律师|时间:2020年01月26日|分类:行政诉讼 |1030人看过

【基本案情】

在某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王某以竞价方式购得进口宝马750新车一部。法院依法为王某出具了相关法律文书并将车辆移交王某。在某市车管所欲登记时,王某被告知该车辆排放不符合国标,不能注册登记。

【对策与思路】

王某通过拍卖的方式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法院将车辆移交给了王某。依据《物权法》关于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之规定,王某系车辆的所有权人。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也明确了关于协助办理过户及上牌等相关手续。某市车管所在对该车进行尾气排放指标查验时,认定该车系国四排放标准且为新车,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124号令)第九条之规定,该车辆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手续。拍卖车辆是否属于新车?车管所以该车的尾气排放不符合国标为由不予上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还是王某自身在竞拍时未能了解有关机动车注册登记的法律规定,该法律风险应由其承担。以上系本案的争议焦点。基于本案车辆经由司法竞拍而得,裁定书业已生效的情况下,在申请登记时,除了递交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条所规定的材料外,另行递交专门性的申请书进行法律释明并要求车管所就无法注册登记出具书面说明,为下一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做好准备。在接到车管所关于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书面告知材料后,依法提起了行政复议申请。后车管所为该车依法办理了注册登记上牌等手续。

本案在司法实践中较常见,属于司法权与行政权相冲突的案件。处理此类案件,除了围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外,还应重点关注地方高院与公安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协助执行的相关规定。因为从立法上看《机动车登记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民事诉讼法》属于法律,《民事诉讼法》的法律位阶高于《机动车登记规定》,但是它们是完全不同的两部法律,适用的范围和程序完全不同。因此,要找出它们之间可以衔接的点。这个点应该是关于破解执行难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并包含相关政策文件。当然作为司法拍卖的主体法院除了应当详细告知拍卖物的状况外,还应该释明相关法律。而作为竞买人在参与这类活动时一定要详细了解有关法律规定,以规避潜在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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