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诉人黄X、庄X、庄XX、郑XX、涵江区萩芦镇南下卫生所因与被上诉人莆田市涵江区萩芦镇卫生院、郑XX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立案后,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2018)闽0303民初386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黄X、庄X、庄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722元予以退回,上诉人郑XX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8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涵江区萩芦镇南下卫生所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18元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