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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务关系受伤仍可获全面赔偿

发布者:鲁娜律师 时间:2025年11月20日 3240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作为沙X案的代理律师,我始终记得沙X拿到判决书时红了眼眶的样子——这是第二次判决前期已拿到了医疗费,护理费等,后期二次手术,不仅为他争取到了医疗费、护理费等项目的赔偿,更重要的是,它以司法实践的力量,为外卖骑手等新型用工群体吃下了一颗“定心丸”:即便未签订劳动合同、不构成劳动关系,双方签署了承揽协议,只要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依然能依法获得全面赔偿。

本案的争议核心,在于“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务关系的责任认定”。沙X作为外卖骑手,与海南XX公司签订的是承揽协议,双方未建立劳动关系,这是当前外卖行业普遍采用的用工形式。实践中,许多企业常以“非劳动关系”为由,主张不承担劳动者受伤后的赔偿责任,导致骑手群体陷入“工作高风险、受伤无保障”的困境。但本案的关键突破在于:法院明确认定,沙X虽与公司不构成劳动关系,却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他按公司要求租赁电动车、接受派单指令、执行送餐任务,符合“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并获得报酬”的劳务关系本质。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沙X因电动车爆胎受伤,法院经审理认定其对事故无过错,因此应由接受劳务的海南XX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一裁判逻辑彻底打破了“非劳动关系=无赔偿义务”的错误认知,将“劳务关系”纳入了法律对劳动者的实质保护范畴。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是“雇主责任险的补充作用”。本案中,海南XX公司为骑手投保了雇主责任险,但保险条款对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项目设置了限额(如医疗费限额5万元已用尽,护理费累计限额4,500元)。法院明确指出:“保单责任范围有限,但不能据此减轻用工单位的赔偿义务”——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仍应由雇主承担。例如,沙X主张的护理费4,867元中,保险公司按保单赔付1,550元,剩余3,317元由公司承担;误工费9,577元中,保险公司赔付住院期间的4,650元,剩余4,927元由公司补足。这一判决既尊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又确保了劳动者的实际损失得到全额填补,实现了“保险+雇主责任”的双重保障。

本案的胜诉,不仅是沙X个人权益的胜利,更是司法对新型用工模式下劳动者保护的一次重要探索。它传递出清晰的信号:法律对劳动者的保护,不局限于“劳动关系”这一单一形式。无论是传统的雇佣关系,还是新型的劳务、承揽等非标准用工关系,只要提供劳务者在履职过程中受伤且无过错,接受劳务一方均需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企业试图通过“签订承揽协议”规避用工风险的做法,在法律面前行不通。

作为代理律师,我深刻体会到,处理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穿透形式看实质”。我们需结合骑手的工作模式(是否接受XX台指令、是否统一着装、是否使用XX台工具等),论证劳务关系的成立;同时,通过梳理医疗记录、保险条款、事故原因等证据,证明劳动者无过错,从而锁定雇主的赔偿责任。本案的胜诉,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遭遇类似情况的骑手,可通过收集派单记录、工作群聊天记录、电动车租赁协议等证据,证明劳务关系的存在;通过医疗票据、诊断证明等,明确损失范围;最终借助法律武器,向雇主及保险公司主张权利。

最后,我想对广大外卖骑手说:你们风里来雨里去,用汗水服务城市,你们的安全与权益,法律从未缺位。也想对用工企业说:规范用工、保障劳动者权益,是企业社会责任的底线,更是规避法律风险的最佳选择。本案的判决,既是对劳动者的保护,也是对企业合规经营的提醒——唯有尊重法律、敬畏责任,才能实现行业的健康发展。

愿每一位劳动者,都能在法律的守护下,安心工作,XX安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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