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合伙协议纠纷,虽有《个人借条》,不能认定为民间借贷关系,不能只看形式外观,要看双方实质上是合伙关系还是民间借贷关系。借条只是被上诉人退伙后合伙资金的清算。从时间上述借条形成于合伙终止后,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应当视为具有清算性质。上诉人出具该借条时,即已对自身权利进行了处分,且结合借条的全部内容,无法看出双方另有需要清算的款项,二审中上诉人也未就自己主张提供相应证据,在现有证据情况下,该借条记载的款项应当视为双方经过清算后,应由上诉人支付给被上诉人的退伙结算款,故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