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12月26日,原告桐庐华宝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欣捷丽贸易有限公司签订《定购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制采购软木拖鞋。订单共分两个批次,第一批次交货时间为2014年04月06日;第二批次交货时间原定2014年04月28日,后变更为2014年05月06日至07日;两个批次共计1,708,800元。
华宝鞋业交货后,欣捷丽除向华宝鞋业支付17万元定金外,拒绝支付剩余货款,并且在被华宝鞋业起诉后提起反诉,主张第一批次货物不符合欧盟环境标准,已被德国海关销毁;第二批次货物华宝鞋业延期交付,致使欣捷丽额外支出了747,795.50元的空运费,并要求华宝鞋业支付254,668.80元的违约金。欣捷丽向法院提交了Bureau Veritas(立德国际公证香港有限公司)的20余份检测报告称华宝鞋业交付货物环保检测不合格。
2014年10月30日,元绪接受华宝鞋业委托,李万保、程旋律师团队主办该案,经详细研究本案卷宗,做了大量认真细致的工作,查阅了交易双方数百封电子邮件,并委托北京市信德公证处对有关电子邮件进行了公证,制作了完整的证据目录提交给法院。最终向广州市白云区法院证明:原告华宝鞋业的合同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华宝鞋业交货时间不存在违约、交付货物也不存在质量问题,欣捷丽空运费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的紧急情况也并未实际发生,欣捷丽主张第一批次货物在德国海关被销毁,却提供不了德国海关不能进关的凭证和销毁凭证,与事实不符。广州市白云区法院最终完全采信了元绪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上述判决。
通过本案,元绪律师为当事人华宝鞋业挽回了160余万的损失,打击了欣捷丽恶意违约的嚣张气焰,依法维护了市场经济秩序的良性循环,维护了正常的交易秩序。当事人华宝鞋业对最后的判决结果非常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