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8年1月至2018年10月期间,被告人王某在青岛某区租赁办公场所,以山东某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某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名义,未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批准,进行公开宣传,许以高额利息,采取担保合同的刑事,在青岛吸收李某、郑某、江某、杜某等100余名不特定公众存款900万余元。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在接到公安机关电话后主动投案自首。
办案经过:
崇鼎刑事团队在接受王某家属委托后通过以下方案为当事人争取到缓刑的处理结果。第一,接收案件后团队律师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王某,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特别是王某有自首的情节,会见结束后团队律师积极和公安机关沟通,公安机关对自首的情节予以了认定。第二,团队律师了解案情后经过分析本案,律师积极和被害人沟通,最终取得了部分被害人谅解协议并提交给了检察机关。第三,检察院阶段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被害人的谅解协议和公安机关的自首认定材料,最终取得了缓刑的结果。
案件结果: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办案心得:
要想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专业和及时是必不可少的两个重要环节,专业不仅仅是要精通法律,更重要的是要对公检法的办案思维和办案流程有深刻理解,才能在不同的环节做最有利的工作。及时就是要和办案机关特别是侦查机关抢时间,只有第一时间介入案件,第一时间指导当事人才能取得最大的辩护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