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传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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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X与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沈传虎律师 时间:2020年08月19日 25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张XX与被告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陈X,被告蔡XX委托诉讼代理人沈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蔡XX偿还张XX借款30000元;2.判令蔡XX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本起诉状送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3.诉讼费用由蔡XX负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22日,蔡XX因家人生病需要资金周转,向张XX借款,张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蔡XX转款30000元,银行“附言”栏备注“30000元张XX借款给蔡XX”。经张XX多次催促,蔡XX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张XX诉至本院,提出如上诉讼请求。
蔡XX辩称,双方不存在借贷关系,请求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理由:1.张XX系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原系该公司员工,在职期间的工资、提成及分红均由张XX代为发放支付。张XX曾因该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业务提成和分红申请仲裁并经过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业务提成38361.45元,判决生效后该公司亦履行了给付义务;2.张XX时隔两年以民间借贷纠纷起诉蔡XX,原因在于蔡XX起诉张XX公司而使张XX不满;3.张XX主张借款,但无任何债权凭证和催款证据,另外转款备注是张XX单方行为,蔡XX并不知晓;4.案涉款项实际上是张X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蔡XX的2016年度部分分红。
本院经审理查明,张XX系深圳市XX公司法定代表人,蔡XX原系该公司员工。蔡XX在职期间的部分工资、提成及分红等均由该公司委托张XX代为发放支付。2017年4月22日,张XX通过银行转账向蔡XX转款30000元,转账“附言”栏备注
“30000元张XX借款给蔡XX”。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出借人应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本案中,张XX与蔡XX未签订借款合同,转账“附言”栏备注是张XX单方行为,且蔡XX不予认可。蔡XX辩称案涉款项是张XX通过个人账户支付给蔡XX的2016年度部分分红。综合上述情形,在张XX未能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贷事实的情况下,本院认定张XX的举证不足以证明与蔡XX借贷法律关系存在。
综上所述,张XX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元,由张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传虎律师,来自河南,系法学本科专业,深圳律师协会会员。现任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位于深圳北站高...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广东-深圳
  • 执业单位: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40320********29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刑事辩护、婚姻家庭、房产纠纷、民间借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