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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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主任律师执业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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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的成功辩护,帮助被告人争取缓刑

发布者:徐飞律师 时间:2022年02月17日 1735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一、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2017年10月份,某公安机关侦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时发现在成都的被告人王某有重大作案嫌疑,随便在前往成都将被告人抓获并拘留。其家属听闻消息,从成都过来委托我所律师为其辩护。

基本案情是,被告人王2016年至2017年间,利用QQ通过互换的方式先后与董某、尹某交换公民个人信息,并多次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共计110余万条,非法获利1650元。

本案涉案的公民个人信息较多,但是辩护律师通过阅卷后发现,存在较多的个人信息可能不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因此辩护律师便以此为主方向为被告人王某辩护。

二、制定辩护方案,发掘辩护要点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行为对象是“公民个人信息”

《网络安全法》第76条第5项规定,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等。

而《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后者的规定明确列举出行踪轨迹、财产状况等信息,突出刑法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法益的目的,但是两者都要求所认定的个人信息具有“可识别性”。并非所有从个人上体现出的信息都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单个的个人信息则不在此列,需要多个信息相互组合能识别特定个人,这些信息也需要是对于识别个人而言相对重要的,如果是多个不重要信息组合而成,则在认定上就会出现困难。

2、行为方式为提供、出售、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

其中,向他人提供、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需要以违反国家规定为前提,相对于窃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获取,提供与出售行为较为中性,方式方法较多,即使没有犯罪故意的场合,个人在社交场合上都可能会提供个人信息,例如统计人员的表格,都涉及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因此需要添加“违反国家规定”这一要件确定行为的违法性。

另外,出售也是一种提供行为,但是出售较单纯提供而言违法性更高。

3、要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1款规定: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1)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3)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50条以上的;(4)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500条以上的;(5)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3)项、第(4)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5000条以上的;(6)数量未达到第(3)项至第(5)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7)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8)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3)项至第(7)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9)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10)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因此,只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以及情节达到上述规定才能认为构成犯罪。

另外,关于如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的数量的问题。例如,关于一个人的行踪轨迹信息,如果李四2021年7月1日在北京,7月2日在沈阳,7月3日在吉林等等,这属于一条个人信息还是3条个人信息?“李四+7月1日在北京”、“李四+7月2日在沈阳”、“李四+7月3日在吉林”还是“李四+7月1日在北京+7月2日在沈阳+7月3日在吉林”,这便是难以认定的。如果从有利于被告人的角度,可以认定为一条。但是争议较大。

上述是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研究。

(二)被告人110万条个人信息中存在大量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

辩护通过阅卷,对公安机关认定的110万条个人信息进行抽样审查,发现大量难以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例如,“姓名+QQ账号和密码”这类,是否可以认为刑法意义上的个人信息?辩护人认为,此类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在110万条中大量存在,但是由于工作量巨大,只能抽样调查。在按类别抽取的100份个人信息中,就有20个属于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因此,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无法认定公民个人信息达到110万条。

(三)被告人提供的110万条个人信息中,大量重复计算的个人信息

如前所述,针对某一人的多个同类信息或者不同类信息是否可以重复认定。因为多个信息也是为了更好的识别特定个人,因此,诸如“姓名+电话号码”、“姓名+身份证号”等的信息,不因计算为两条,应当按照“姓名+电话号码+身份证号”的模式认定为一条。通过抽样调查发现,大量的针对识别一个人的个人信息被分为多个个人信息认定。因此,110万条个人信息的数量存在疑问。

(四)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获利微乎其微

被告人向他人提供110万条公民个人信息,却仅仅获利1650元。获利较少,没有从违法犯罪活动中获得非法利益,情节轻微。

三、实质辩护,取得良好结果

在辩护人与检察官、法官沟通过程中,辩护人提出上述辩护意见后,检察官与法官也多赞同辩护律师的观点,虽然没有退回补充侦查,因为即使摘除大量个人信息的数量后,本案个人信息的数量也较多,因此在沟通之下,判处被告人三年有期徒刑,缓刑四年。

本案至此取得良好的辩护效果。

徐飞律师,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律师。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调查应对和刑事合规等业务,尤其擅长为企业及企业家提供...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江苏-苏州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常熟)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320520********60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公司犯罪、刑事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