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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刑辩律师】准确认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作者:程浩律师时间:2022年01月24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692次举报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性案例 

杨道计故意伤害案(《刑事审判参考》指导案例第813号)

裁判摘要:如果案件证据不能认定系被告人的伤害行为导致被害人死亡(即使死亡事实可以认定),对被告人只能在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

在部分重大、复杂的案件中,一个危害行为实施后,又有其他因素介入,进而导致死亡结果的发生。这个因素可能是自然因素,也可能是他人的行为,还可能是被害人自身的因素。本案就属于有其他因素介入的情况。假设被害人饶本福确已死亡,被害人受重伤直至死亡的过程中存在被害人自身疾病、被害人擅自出院两个介入因素。在介入了其他因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场合,要判断某种结果是否由行为人的行为所造成,应当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行为导致结果发生的可能性大小、介入因素异常性大小、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作用的大小等。本案因客观原因而不能确认被害人饶本福已经死亡的事实,自然也无法查明饶本福的死因。虽然根据经验判断,饶本福已死亡的可能性很大,且其死亡与自身多种疾病有重要关联,但在现有证据条件下难以判断这些疾病作为介入因素是否切断了伤害行为对其死亡结果的原因力,故难以确定伤害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刑事审判参考》2012年第6集(总第89集)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286页 观点编号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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