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法人分支机构以外的其他组织作为被执行人,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依法对该其他组织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为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11月7日,法释〔2016〕21号)
第四百七十三条
其他组织在执行中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执行对该其他组织依法承担义务的法人或者公民个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15年1月30日,法释〔2015〕5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716页 观点编号1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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