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问题:林某为某建筑公司务工时受伤致残,双方经劳动仲裁后,建筑公司须赔偿林某相关费用20万元。建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认为双方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判决其不承担赔偿责任。法院认为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建筑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但对案件的判决形式存在不同的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驳回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因为其诉讼请求是要求不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其请求后,劳动仲裁裁决书自然生效,伤者可依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判决建筑公司承担具体的赔偿责任,而无须考虑是否与建筑公司的诉讼请求相符合。
《人民司法》研究组认为:劳动争议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对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诉讼的劳动争议,依法进行审判并作出判决的劳动争议处理方式。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目前统一由民事审判庭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查,实行二审终审制。劳动争议仲裁只是劳动争议诉讼的前置程序,进行诉讼后,意味着劳动仲裁裁决自然生效,法院应该对劳动争议进行实体审查,并作出实体判决。对于本案,法院应判决建筑公司具体的赔偿责任。因此,我们认为后一种意见是正确的。
——《人民司法·应用》2007年第23期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1246页 观点编号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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