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
二、
问: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来信或者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以及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一般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有关机关和组织编印的仅供领导部门内部参阅的刊物、资料等刊登的来信或者文章,当事人以其内容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机关、社会团体、学术机构、企事业单位分发本单位、本系统或者其他一定范围内的内部刊物和内部资料,所载内容引起名誉权纠纷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三、
问: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新闻媒介和出版机构转载作品,当事人以转载者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四、
问: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依职权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对其管理的人员作出的结论或者处理决定,当事人以其侵害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五、
问:因检举、控告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公民依法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他人的违法违纪行为,他人以检举、控告侵害其名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借检举、控告之名侮辱、诽谤他人,造成他人名誉损害,当事人以其名誉权受到侵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十一、
问: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审理?
答:名誉权纠纷与其他民事纠纷交织在一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当事人自己选择的请求予以审理。发生适用数种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可以合并审理的合并审理;不能合并审理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法释〔1998〕26号)
一、
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关于名誉权纠纷的起诉应如何进行审查?
答:人民法院收到有关名誉权纠纷的起诉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予受理。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裁定不予受理;对缺乏侵权事实坚持起诉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
问: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经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是否受理?
答:当事人在公共场所受到侮辱、诽谤,以名誉权受侵害为由提起民事诉讼的,无论是否经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人民法院均应依法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法发〔1993〕15号)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为了便于对同一类问题集中进行研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形成中曾经列有小标题。其中,1~4属于名誉权案件的受理问题。由案件的性质决定,侵害名誉权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规定的侮辱诽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规定的在公共场所侮辱妇女、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往往表现形式相同,受害人在有关部门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或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其作出处罚的同时,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追究其民事责任,各地人民法院对于可否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做法不一。最高人民法院经研究认为: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既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又违反了《民法通则》有关保护公民名誉权的规定,但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所作出的处罚,是一种行政制裁,属于行政责任方式。处罚权也就只能由行政主管部门即负有治安管理职责的国家公安机关行使,因此,对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治安,侵害他人名誉权,受害人要求人民法院对其进行制裁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向公安部门申请处理;如果受害人以名誉权受到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追究对方的民事责任,无论公安机关是否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侵害人作出处罚,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受理,就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之争作出处理。之所以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因民事权益之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无权对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加以限制。人民法院也不能以公安机关对行为人在公共场所公然侮辱、诽谤他人、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已经或正在进行处理为由拒绝受理受害人提起的民事诉讼。
——韩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理解与适用》,载中国人大网,http://www.npc.gov.cn。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诉讼卷II》 2017年9月版 第966页 观点编号5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