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
杨德望侮辱尸体案(裁定时间:1998年7月30日,二审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摘要:被告人在迷信思想的驱使下掘坟毁尸,客观上具有侮辱尸体的行为特征,实际也以其掘坟毁尸、侮辱尸体的行为,伤害了死者家属的感情,损害了社会风俗,扰乱了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1999年第6期(总第62期)
编者说明
《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四条将《刑法》第三百零二条的盗窃、侮辱尸体罪修改为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因此,在《刑法修正案(九)》施行后,上述掘坟毁尸行为,可以构成故意毁坏尸体罪或者故意毁坏尸骨罪。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V》 2017年9月版 第1860页 观点编号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