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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的追偿权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3日|分类:婚姻家庭 |692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 

实践中要特别注意:在当事人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的案件中,夫或妻不得以财产已分割为由对抗其共同债权人,夫妻离婚后仍应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用于共同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全国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文件:《努力工作,开拓创新,继续推进现代民事审判制度建设,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司法保障》(2003年3月26日),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4集,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9页。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夫妻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指夫妻一方在共同债务中应当承担的债务份额不能成为其向债权人拒不履行债务的抗辩理由,但这并不意味着夫妻内部之间不存在分担债务的原则。按照连带责任的一般原理,连带责任内部相互之间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契约另有约定外,应当平均分担义务。因此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的负担原则是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标准。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中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负担的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成为夫妻之间分担债务的标准,一般来说,夫妻之间离婚时对共同财产和共同债务进行约定,已经充分考虑到了夫妻双方与共同财产来源、共同财产增值、子女抚养等之间的相互关系,并体现了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的原则,故夫妻之间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应当成为夫妻一方行使追偿权的依据和准绳。因此夫妻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后,可以按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标准和原则行使其追偿权。

夫或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此责任不因夫或妻一方死亡而消灭。夫或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仍然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已经履行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的求偿权将根据夫妻之间是否实行约定财产制以及是否已经形成离婚协议等情况而存在差异。当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但第三人(即债权人)不知道该约定的,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夫妻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当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但离婚协议中未提及该笔夫妻共同债务,或未就该共同债务的分担达成协议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后死亡,其配偶又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其配偶应当按照均等份额的原则行使追偿权。当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已经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经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的,夫妻一方在达成离婚协议之后死亡,且另一方已实际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可以在离婚协议约定的份额和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当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但未涉及某一笔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对共同财产的划分原则和标准行使追偿权。当夫妻双方在一方死亡前人民法院已经判决离婚,并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分担已作出明确判决的,债权人在夫妻一方死亡后又主张由另一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另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可以根据人民法院判决中确定的份额行使追偿权。夫妻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的,生存一方即获得了向另一方追偿的权利。在实际生活中,生存一方所行使的追偿权又要受夫妻财产制度和遗产继承制度的限制和制约。具体表现为:(1)夫妻双方实行约定财产制的,生存一方在履行了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应当在约定财产的范围内行使追偿权。如约定属于一方(死亡)的财产不足以偿还的,应当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予以偿还。(2)夫妻双方实行法定财产制的,应当首先用共同财产清偿,如共同财产不足以清偿,可以用死亡一方的其他遗产清偿,如一方的婚前财产等个人财产。(3)无论是实行约定财产制还是法定财产制,生存一方求偿权的行使以死亡一方的全部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除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以外,生存一方的求偿权将不能实现。(4)要正确掌握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婚姻法》中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相统一。(5)正确掌握生存一方的追偿权与《继承法》中继承人清偿债务原则的相互关系。

——贺小荣:《论夫妻离婚时债务负担的分配原则和判断标准》,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18集,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18~141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民事卷V》 2017年9月版 第3154页 观点编号1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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