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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股权转让形成合意为前提条件

发布者:程浩律师|时间:2021年11月12日|分类:公司法 |603人看过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瞿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1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摘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本质是一项消极、防御性质的权利,即用于防御股东以外的人(在未获得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加入公司的情形。其积极权能(即其他股东收购拟出让股权)是附属于上述消极权能的,其作用仅在于避免出现僵局。因此,当股权外流的情形实际发生时,优先购买权方有行使的必要,该项情形未发生时,不必通过优先购买权加以修正。且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成立条件,需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股东优先购买权是相比于股东以外的买受人而享有的优先权,因此,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拟出让股东与股东以外的人已经就股权转让达成合意,该合意不仅包括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还应包括价款数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等在内的完整对价。而在本案中,虽然在股东会前全体股东均被通知,将于下午与股东以外的受让人签约,但在股东会上,受让人并未到场,也没有披露他们的身份或者与他们签订的合同,因此,直至股东会结束签署决议时,对外转让的受让方仍未确定,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也未成就。瞿斐建认为其在股东会决议上签署要求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意见,即为实际行使优先购买权,与法律规定不符。此后,陈京桂等五名股东自愿将股权转让给瞿斐建,属于在股东之间互相转让股权的行为,也不是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结果。

关于9月10日股东会上是否讨论过股权转让合同稿的问题,从本院再审查明的事实看,瞿斐建在股东会之前即已取得该份合同稿,因此股东会议上不是取得该稿的唯一机会,也就不能由此认定该稿必然在股东会上进行过讨论,考虑到陈京桂等五人因出售股份而与瞿斐建形成一定的利害关系,因此仅依据瞿斐建和陈某某等五人的陈述,不足以证明该合同稿是9月10日股东会的材料,最高人民检察院就此提出的抗诉意见成立。同时,二审判决亦载明,该合同稿在股权转让的具体价格、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方式(主要是时间、具体分期支付的款项)处为空白,双方当事人对此亦无异议,因此该合同稿本身并不能证明股权转让款的支付时间、分期支付的方式等目前争议的问题,二审判决以此作为证明9月10日股东会上讨论过的交易条件的依据不当。

瞿斐建还认为,丁祥明等三人与曹宝康、富强恶意串通,采取多种手段阻碍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本院认为,瞿斐建目前主张的是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在9月10日股东会上已经形成,而双方当事人均承认丁祥明等三人与曹宝康、富强所签订的各份合同内容及其条件均未在9月10日股东会上进行通知或披露,瞿斐建也拒绝按照丁祥明等三人与曹宝康、富强之间的交易条件行使优先购买权。因此,一审判决以这些交易条件作为判断瞿斐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同等条件,显属不当,但丁祥明等三人与曹宝康、富强之间的交易行为,对瞿斐建证明自己行使优先购买权的条件已经成就而言,也无影响,因此也不能以此作为支持瞿斐建诉讼主张成立的依据。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瞿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抗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

本裁判理由与前引裁判文书基本一致(略)。

——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优先购买权本质上是一项消极、防御性质的权利,即主要用于防御股东以外的人(在未获其他股东同意的情况下)加入公司的情形,从而维持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因此,当股权外流的情形实际发生时,优先购买权始有行使的必要,该项情形未发生时,不必通过优先购买权加以修正;在外流过程中,应准许出让股东等相关人员自行修正以阻却该项事实的发生。

在实践中,一般存在以下两种不应作为行使股东优先购买权基础的情形:第一,出让股东以对外转让的意思表示(即使包含全部转让条件而形似出让要约)并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时,该意思表示本身并非合同法意义上的转让股权的要约,被征求意见的股东亦不能就此作出承诺,如被征求意见的股东不同意,拟出让股东可以自行撤回该项意思表示。但是,如果拟出让股东明确作出其他股东得就此承诺买受的意思表示的,可以发生承诺的法律后果。第二,即使出让股东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在其他股东不同意对外转让的情况下亦得反悔,出让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股权转让行为可能因此产生构成违约、缔约过失或正当解除等法律后果,但此时股权外流的风险已经消除,其他股东亦不得就此再行使优先购买权。

——马赫宁:《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应以股权转让形成合意为前提——丁祥明、李晴、冯月琴与瞿斐建优先认购权纠纷抗诉案》,载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编:《审判监督指导》总第4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71~186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 2017年9月版 第402页 观点编号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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