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有关部门就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征求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意见。我室经研究认为:
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的,可以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盗窃互联网上网流量如何认定盗窃数额研究意见》,载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编著:《司法研究与指导》2013年第1辑(总第5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80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刑事卷III》 2017年9月版 第1543页 观点编号7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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