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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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 侵权责任纠纷

作者:许梅律师时间:2020年11月24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143次举报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   基本情况详见起诉状。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起诉生命权纠纷一案,现结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特作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漏列,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只有死者 的父亲及答辩人 ,而没有死者 的母亲 参与诉讼,显然,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存在漏列,还应当包括死者 的母亲 作为原告主体参与诉讼,其程序才符合法律规定。

二、本案的答辩人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不应当对死者的亲属承担任何民事赔偿责任。

1、被答辩人向人民法院递交的起诉书中没有列明具体案由,人民法院将案由确定为生命权纠纷,生命权实质属于人格权。《侵权责任法》第2条也是将生命权与健康权进行的并列,那么从侵权责任法的角度上来讲,每个侵权行为都是用单独民事诉讼案由来进行区分,才能确定具体的侵权行为,以及具体的责任过错和是否应当承担具体的侵权后果,就本案的被答辩人的起诉书的内容来看,是无法确定答辩人有侵权行为的存在,显然,被答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答辩人承担的是侵权责任,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法院根据庭审予以审查核实,并确定本案是否存在具体的民事侵权行为。

2、死者死亡原因不明,从本案现有的证据来看,无法证实死者的死亡原因,无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也没有法医对死亡原因的鉴定结论来证实,不能因为发现尸体在鱼塘就定性为溺水死亡,无法排除其他的可能性的存在。

3、被答辩人诉称内容部分不真实,存在诸多虚假之说。其主要目的试图想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但答辩人认为,通过下列事实均可以证实,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①、该鱼塘不存在改建,该鱼塘是在2005年进行修建的,修建该鱼塘时死者还没有出生。从的年龄和该鱼塘修建的时间来看,已经在该鱼塘周边生活十二年多之久,对其周围环境都是十分熟悉和了解。

②、被答辩人称“因天黑路滑不慎掉入二被告的鱼塘溺水死亡。”首先,该鱼塘旁边的公路上按有路灯,已安装了长达两年多之久,不存在天黑路滑之说。其次,被答辩人称不慎掉入鱼塘,所谓不慎掉入又是否有相关证据来予以证明是如何的不慎,该鱼塘外的公路宽4米多,4米多款的距离,足够大货车通行,更别说是行人经过。最后,死亡原因又是如何来确定的,答辩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是属于不慎溺水死亡,这一切都需要待答辩人举证后,在进行详细阐述。

③、被答辩人称“因被告新建鱼塘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任何防护措施”。首先,该鱼塘并不是新建,其次,该鱼塘并不是如被答辩人称的没有安全标志,该鱼塘已经多年挂有警示标志内容是“严禁下水、水深危险、违者后果自负,镇人民政府宣。”最后,死者已经是六年级在校学生,对其长期挂的警示标志是能够清楚可见,也应当对其字面意思进行了解,且是否需要防护栏已经无关紧要,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一定需要有防护栏,明显的警示提醒还难道起不到警示作用吗?答案肯定是否定的,而被答辩人在诉状中不尊重客观事实的说话,确实用心良苦。

④、被答辩人已经对死者进行了相应的保险理赔,其保险理赔已经说明是意外事件,因此,对于意外事件,是不存在有侵权责任人的,否则,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接赔偿,那么,其保险公司积极赔偿的态度,以及被答辩人去申请理赔也明确了本案,确实属于意外事件,答辩人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以上答辩意见,请人民法院认真审查,并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判决。

答辩人:

二〇    


许梅律师,执业于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系中华全国注册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会员、南充市律师协会会员。2006年毕业于四川师范...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刚顺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511320********2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交通事故、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