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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XX与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者:陈健博|时间:2020年09月07日|276人看过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原告:石XX,女,汉族,1994年12月25日出生,住甘肃省庄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甘肃XX律师。
被告:朱XX,男,汉族,1992年1月12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石XX诉被告朱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X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XX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石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60000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石XX、朱XX系朋友关系,因朱XX资金周转所需,于2018年6月25日向原告借款60000元,同时朱XX向石XX出具欠条一份,约定欠款60000元,自借款之日起6个月内还清。后经石XX多次催要,朱XX拖欠至今未还。
朱XX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石XX出示的证据有:借条、合同书、欠条、微信、支付宝转账截图、银行流水账单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朱XX向石XX借款,但一直未还的事实。朱XX未到庭,亦未出示证据。结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石XX、朱XX系朋友关系,在交往过程中,石XX以微信、支付宝向朱XX转款及朱XX使用石XX的银行卡取款的方式使用石XX现金57000余元,2018年6月25日朱XX向石XX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朱XX欠石XX共计人民币60000元整,朱XX必须于半年之内,6个月之内将钱全部还清于石XX,否则石XX可以用任何手段强制让朱XX还钱,朱XX不予阻拦。”
本院认为,债务应该清偿。石XX诉请,朱XX偿还借款60000元,并出示欠条、视听资料拟予以证明;因朱XX在视听资料中认可欠款的事实故本院予以确认,石XX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朱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石XX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已减半收取650元,由朱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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