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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解读

作者:刘锋律师时间:2023年08月03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203次举报

《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解读 

日前,四川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四川省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川办规〔2023〕2号】,对全省范围内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方法和流程进行规范,《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一、出台《办法》的背景

首先,是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必然之举。近年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国办印发的《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文件,进一步明确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职责,并要求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机制建设。

其次,是我省依法治火的现实要求。近年来,全省火灾起数、亡人数仍居全国前列,呈现出“总体形势稳、总量基数大、小火亡人多”的特点,以2022年为例,全省共发生火灾4.4万起,造成119人死亡。由于缺乏配套的调查处理工作规定,致使类似灾害事故重复发生,给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好发展和安全两件大事,就必须对火灾事故开展认真调查剖析,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追责,对防范措施优化改进,以此来推动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有效落实,不断提升全社会火灾防控能力。

最后,是推进消防安全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求。目前,国家层面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权限做了原则性规定,各地在实施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组织不一、尺度不一、流程不一等现象,制约了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有序开展。消防救援队伍改革转制以来,我省不断加强火灾事故调查工作,调查业务总体水平全面提升,在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方面总结了很多行之有效的具体措施,我们也有必要将这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固化成机制、转化成实效。出台《实施办法》有助于进一步明确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组织、内容、方式、权限等,有利于形成“责任追究、事故防范、措施改进、整改评估”闭环,从根本上实现火灾防控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主体

《办法》明确规定,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可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的规定,火灾事故调查要查清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

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由谁组织呢?《办法》对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进行明确,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确定。火灾等级越高,组织调查的主体级别越高。

《办法》明确,重大火灾事故和较大火灾事故分别由省政府和市州政府负责调查处理。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其它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调查处理。若火灾事故等级发生变化,调查处理的组织主体根据最终等级确定。此外,《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也可授权或者委托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也可授权或者委托其他有关部门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实施调查处理。

 对于火灾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认为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确有困难的,《办法》规定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处理。而上一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直接提级组织调查处理。

三、开展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对火灾事故调查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灾报警,应当立即派员赶赴现场扑救火灾,及时组织开展火灾事故调查。


 《办法》明确,对造成人员死亡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一般、较大、重大火灾事故,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火灾发生后3日内上报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并提出立案调查和火灾事故调查组组成建议。事故调查组应由有关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应急管理、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单位)组成。同时,应邀请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在调查阶段提前派员参与介入,有利于查实事故责任,开展追责问责。

火灾事故调查组承担查明火灾事故的发生经过、起火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查明火灾事故成因,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认定火灾事故性质,查明火灾事故责任;提出对火灾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等职责。《办法》还对火灾事故调查时间作出明确要求,重大、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需在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一般火灾事故提交报告时间需控制在30日内,遇特殊情况可申请延长。

四、火灾事故的处理

火事故调查后如何依法进行处理,往往会引起社会争议,根据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条例》的规定,确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后应当依法予以处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批复。《办法》明确规定,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批复应当以人民政府公函形式作出,主送有关下级人民政府、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单位、相关单位,抄送有关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较大以上火灾事故将在调查结案满1年后进行处理评估。


 《办法》从事故处理和整改处理评估两个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办法》,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事故调查结案。批复需对相关责任追究、火灾事故防范、整改措施落实及整改落实情况评估提出要求。根据批复,有关机关、部门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工程建设、中介服务、使用管理和消防产品质量等责任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公职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刘锋,火灾律师、消防律师,专注于火灾、消防安全事故诉讼代理。西南政法大学毕业,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成都
  • 执业单位: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部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1510120********97
  • 擅长领域:火灾赔偿、侵权、人身损害